● 首尔城市观光巴士的线上使用条款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目的)
    本条款旨在规定首尔城市观光巴士㈱(以下简称"首尔城市观光巴士")提供的服务使用条件及程序、使用者与首尔城市观光巴士的权利、义务、责任事项和其他必要事项。
  • 第二条(条款的效力和变更)
    1. 首尔城市观光巴士的服务应在使用者同意本条款内容的前提下提供。
    2. 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可在不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变更本条款,变更后的条款将在首尔城市观光巴士网站内公布,以便使用者可以直接确认。变更的条款在公布的同时生效。
  • 第三条(条款等准侧)
    1. 本条款与首尔城市观光巴士提供的服务相关的使用规定及另行规定条款一起适用。
    2. 对于本条款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电气通信基本法》、《电气通信事业法》、《情报通信伦理委员会审议规定》、《情报通信伦理纲领》、《程序保护法》及其他相关法令的规定进行。
  • 第二章 服务的提供及使用
  • 第四条(用语的定义)
    在本条款使用的用语的定义如下:
    1. 服务:首尔城市观光巴士通过网络提供的有形和无形的帮助
    2. 使用者:根据本条款接受首尔城市观光巴士提供的服务的人
    3. 本条款未定义的用语,在关于个别服务的另行规定条款和使用规定中定义。
  • 第五条(服务使用合同的成立)
    1. 服务使用合同在使用者填写首尔城市观光巴士提供的申请格式,完成服务使用申请时,表示合同成立。
    2. 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可以取消符合以下各项内容的使用申请。
    1)使用他人名义申请时
    2)虚假填写申请表的内容时
    3)以妨碍社会的稳定秩序或美风良俗为目的申请时
    4) 妨碍他人使用首尔城市观光巴士服务或盗用其信息等时
    5) 利用首尔城市观光巴士网站进行法令和本条款禁止的行为时
    6) 以诽谤他人及暗害为目的使用网站时
    7) 其他首尔城市观光巴士规定的使用申请条件不齐全时
    8) 违反首尔城市观光巴士所追求的政策方向时
    3. 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在符合以下各项的情况下,在其理由消除之前,可以保留使用申请的成立。
    1) 有技术上的障碍事由时
    2) 发生自然灾害等预料之外的情况时
  • 第六条(对个人信息使用的同意)
    1. 首尔城市观光巴士的个人信息将收集、管理、保护如下:
    1)个人信息的收集:首尔城市观光巴士为了确认本人身份,提供最低限度的个人信息,用于预订搭乘、变更搭乘时间、取消、开收据的目的等其他为提供通畅的优质服务。
    2)个人信息的使用: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提供观光服务时收集的个人信息泄露或发布给第三者。但是,根据《电气通信基本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国家机构提出要求时,有调查犯罪相关的目的或情报通信伦理委员会提出要求时,或依照其他相关法令所规定的程序提出要求时则除外。
    2. 根据首尔市城市观光巴士的本条款提出预订申请,视为同意首尔市城市观光巴士根据本条款收集、利用和提供预订申请时填写的信息。
  • 第七条(使用者的信息安全责任)
    1. 在使用者完成首尔城市观光巴士服务的使用申请的那一刻起,使用者也有责任对填写的信息进行保密,而且发生的与此相关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责任。
  • 第八条(服务的使用时间)
    1. 服务使用时间在不特别影响首尔城市观光巴士的业务或技术的情况下,以全年无休、每日24小时为原则。
    2. 在第1项的使用时间中,因定期检查等需要,首尔城市观光巴士规定的日期或时间除外。
  • 第九条(停止服务及信息的保存和使用)
    1. 因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停电、发生首尔城市观光巴士管理范围以外的服务设备的障碍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在首尔城市观光巴士服务中保存或传送的信息等内容未能保管或删除的情况、无法传送的情况及其他通信数据损失的情况,首尔城市观光巴士不承担相关责任。
    2. 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因难以正常提供服务而需要暂停服务时,可在停止服务的前一天发送通知后停止服务,在此期间,对于使用者不知道通知内容的情况,首尔城市观光巴士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有不得已的情况,上述提前通知期限可能会缩短或省略。另外,因上述服务的停止,在本服务中保存或传送的信息等内容未能保管或删除的情况,无法传送的情况及其他通信数据损失的情况,首尔城市观光巴士也不承担相关责任。
    3. 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在事先通知后,可暂时修改、变更和中止服务,也不对使用者或第三方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责任。
    4. 4. 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在使用者进行了违反本条款内容的行为时,可以任意限制或停止使用服务。
  • 第十条(服务的变更及解除)
    1. 使用者使用服务时所期待的利益或因通过服务获得的资料遭受损失等时,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对此不承担责任,并对刊登在服务中的信息、资料、事实的信赖度、准确性等内容不负责。
    2. 在使用服务时本人所遭受的损失中,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对申请者故意、过失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 第十一条(提交给首尔城市观光巴士的文章的版权)
    1. 使用者在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公告栏上发布的文章的内容的权利,归使用者所有。
    2. 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对于发布的文章内容,拥有未经事先通知进行编辑、移动的权利,并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未经事先通知就删除。
    1) 被判定为违反本服务的条款、商用或非法、淫秽、低俗的文章时
    2) 对其他第三者或团体进行诽谤或中伤、损害其名誉的内容时
    3) 违反公共秩序及美风良俗的内容时
    4) 认定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内容时
    5) 侵害第三方著作权等其他权利的内容时
    6)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
    7) 违反首尔城市观光巴士所追求的政策时
    3. 使用者发布的文章因侵犯他人著作权造成的民事、刑事责任,应由使用者全权负责。
  • 第十二条(个人行为规范及服务的使用限制)
    1. 如果证明使用者所提供的信息内容为虚假(借名义、非实名等),或发生值得怀疑其虚假的合理的理由时,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可部分或全部停止使用者使用本服务,对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2. 对于使用者通过首尔城市观光巴士服务发布、传送、获取,或通过电子邮件等其他手段发布、传送或获取的所有形式的信息,由使用者承担全部责任,而首尔城市观光巴士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使用者同意通过本服务不进行以下行为:
    1) 将低俗、淫秽、侮辱、威胁性或者可能侵害他人隐私的内容传送、发布、刊登,以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传送的行为
    2) 将依据法律、合同无法使用的内容发布、刊登,以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传送的行为
    3) 将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营业秘密、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内容发布、刊登,以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传送的行为
    4) 将未经首尔城市观光巴士批准的广告、促销品、垃圾、无用邮件、连锁信、其他形式的推荐内容发布、刊登,或以其他方式传送的行为
    5) 收集或保存其他使用者的个人信息的行为
    4. 首尔城市观光巴士认为违反本条款时,可在未经使用者同意的情况下,删除所有与服务相关的信息。
  • 第三章 义务及责任
  • 第十三条(首尔城市观光巴士的义务)
    1. 首尔市城市观光巴士不从事法律和本条款禁止或违反美风良俗的行为,并有义务为持续、稳定地提供服务而努力。
    2. 如无特殊情况,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在使用者申请服务开始之日,就允许使用该服务。
    3. 未经本人同意,首尔城市观光巴士不得向他人泄露或发布个人信息。 但是,根据《电气通信相关法》等相关法规,相关国家机构等提出要求时则除外。
    4. 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应具备保护使用者的个人信息(包括信用信息)的安全系统,以便使用者能够安全地使用首尔城市观光巴士服务。
    5. 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对因使用者的归责事由而导致的服务使用障碍不承担负责。
  • 第十四条(个人的义务)
    1. 申请服务时要求的信息需正确填写。
    2. 使用者未经首尔城市观光巴士的事先同意,不得利用服务进行任何营利行为。
    3. 使用者未经首尔城市观光巴士的事先同意,不得以复印、复制、变更、翻译、出版、播放等其他方式使用首尔城市观光巴士服务时获取的信息,或者将其提供给他人。
    4. 关于首尔城市观光巴士的服务使用,使用者不能做出以下各项行为:
    1) 以犯罪行为为目的或其他与犯罪行为相关的行为
    2) 危害善良风俗、其他社会秩序的行为
    3) 损害或侮辱他人名誉的行为
    4)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权利的行为
    5) 黑客行为或传播电脑病毒的行为
    6) 违反他人意愿持续传送广告性信息等某种内容的行为
    7) 一切妨碍或可能影响服务的安全运营的行为
    8) 变更发布在首尔城市观光巴士网站上的信息的行为
    9) 其他违反《电气通信法》第53条和《电气通信事业法》施行令第16条(危险通信)、《通信事业法》第53条第3项的行为
  • 第四章 其他
  • 第十五条(首尔城市观光巴士的所有权)
    1. 首尔城市观光巴士提供的服务,其所需的软件、图像、标志、标记、设计、服务名称、信息和商标等相关的知识产权和其他权利,均归首尔城市观光巴士所有。
    2. 使用者除经首尔城市旅游巴士的允许外,不得对前项所规定的各财产进行全部或部分修改、出租、贷款、销售、分发、制作、转让、再许可、设定担保权、商用行为,并且不得允许第三方从事上述行为。
  • 第十六条(禁止转让)
    本人服务的使用权限不得转让、赠与他人,不能将其作为担保提供。
  • 第十七条(损失赔偿)
    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关于免费提供的服务,无论对个人造成任何损失,除了首尔城市观光巴士故意进行的犯罪行为以外,不承担相关的责任。
  • 第十八条(免责条款)
    1. 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对服务所表现的任何意见或信息,都没有确定或代表的义务,并不承认、反对或修改个人或第三方所表达的意见。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对个人依靠服务中的信息而失去的利益或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2. 首尔城市观光巴士对于个人和第三方之间以服务为媒介进行的物品交易或金钱交易等,不承担相关的任何责任,而且也不承担个人在服务使用方面所期待的利益的相关责任。
  • 第十九条(管辖法院)
    对与本服务使用相关的纠纷提起诉讼时,由管辖首尔市所在地的法院负责。
  • 附则1. (施行日)本条款自2016年09月19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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